常见概念辨析

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税种核算时,会碰到以下几个概念:零税率、免税、免征、减征、不征税等,往往容易混淆这些概念。

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零税率的规定,我们可以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 2016 36号文中找到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与退回。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零税率会计核算系一个专门的话题,牵涉贸易性进出口企业以及生产性进出口企业。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

这个相对于零税率就没那么优惠了。比如2020年疫情期间,为减轻疫灾对纳税人带来的损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税发票举例:
发票开具过程中,以金税盘为例,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
免税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其他)      贷:主营业务收入注意,免税行为是不需要计算销项税的。当然,也有说法是需要先进行价税分离,计提销项税,后通过减免税额抵消。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个人偏向于前者,也就是无需价税分离再计入营业外收入。纳税申报:假如公司当月营业收入487889.8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3917.10元,未开票收入363972.74元」具体申报如下:

第一步,B06附表1首先填列第19栏,免税不能抵扣,不用填写B07附表2,如果取得了专票且认证了,需同时填写B07的抵扣和转出栏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栏,没有开具发票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这里也需要申报,哪怕是免税也需要如实填写,填写在未开具发票栏次。

第二步,其次填写B4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在序号2下双击添加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备案信息一致,接着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中填写487889.84元,如下图。

第三步,最后返回主表B05,在B06和B44中填写的数字会自动带入B05,核对数据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点击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就完成了。如果你公司全部都是免税业务,那说实话,申报很简单的。增值税免税规定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对于优惠内容税法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实务中由于一些纳税人对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全面导致做出错误的税务处理,从而引发涉税风险。主要风险就是核算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对于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进项税未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增值税免征

增值税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此类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政策优惠,但发票开具时,要注明税率。最典型的就是小微企业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直接开正常税率发票就行了。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公司2023年1月开票50500,不含税收入为50500/1.01=5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 5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 2月开票20200,不含税收入20200/1.01=2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0 3月开票10100,不含税收入10100/1.01=1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4月申报增值税,1-3月累计销售额50000+20000+10000=80000,按季度申报小于30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

增值税减征

增值税减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而少征,具体或者是先征后返,或者是直接减征,会计处理跟增值税免征基本一样,当然,应交税费的会计科目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略有不同。

4.1 直接减征

例如:企业处理未曾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可以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

丙公司处置的叉车原值10万,累计折旧9.5万,处置变卖收入0.2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一张含税价20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3%。

填写申报表

1、填写附表一,按照开具的金额和税额填写附表一,由于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到开具其他发票第11栏。

2、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这里的减税性质名称选择的是财税[2014]57号,抵减税额为19.42,3%征收率减按2%征收,享受的减征额为

(2000/1.03)*0.01=19.42

3、填写主表,将19.42同时填写入主表的第23行。

账务处理,企业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借:累计折旧 9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第二,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41.75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8.25

第三、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借:资产处置损益 3058.25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8.25

第四、减免税部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9.42

     贷:其他收益 19.42

第五、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8.83

     贷:银行存款38.83

38.83=2000/1.03*0.02,实际就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政策依据: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或营业外支出。

4.2 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

丁公司是一家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公司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9年2月,公司销售情况如下,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分别为157158.08、18793.10,其他销售额为1024.14。

我们知道,按照财税[2011]100号政策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是用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得出。

而这里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是不包括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只有软件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所以,在填写2月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我们就根据销售情况,分别填写一般计税和即征即退的部分,分别列示。

先填写附表一,因为是2019年2月份的销售,所以这里还是16%的申报表格式,我们把总的销售额填写上,即征即退在附表一是其中项目,所以讲嵌入式软件部分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到即征即退栏次去。也就是下图中的第6行。

附表1填写完成后,主表会自动讲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分别列示。

然后我们再看进项税,进项税附表二是不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虽然不分,但是我们在日常核算中需要清楚的知道那些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那些是一般项目的进项税,虽然附表二是全部填写在一起,但是主表上我们需要分开填列,只有这样才能单独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丁公司2月当期共取得685.79的进项税,其中属于即征即退项目的35.79,其他项目650。

附表二填写的时候,只能将全部的进项税填写在一起

而在填写主表时候,我们需要手工讲两部分分开填写。

最后,我们就可以分别算出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应纳税额。

实际当期上交税金就是把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相加上交。

那么我们在计算退税额时候就只能采用即征即退栏目的数据。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所以,丁公司2月可以退税8879.44。

其实即征即退的核心就在于纳税人需要准确的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税、进项,应纳税额,正常填写申报表申报后,然后再计算应退税额,进项申请退税。

销售部分划分还是相对容易,我们可以分开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而进项部分,能够区分当然最好,如果不能区分,我们可以采取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做账这块,日常核算我们正常记账即可,可以增加辅助项目,从核算上就把即征即退的项目分开。

然后实际发生退税,根据政策计提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8879.44

     贷:其他收益 8879.44

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8879.44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8879.44

增值税不征税

全面营改增实现了全行业、产业的全覆盖,但是并非全部业务都覆盖了,有些业务还是属于不征税范围的,比如股权转让(不含股票)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但是实际上,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止上述情况。

免税的业务呢和不征税就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说不征税天然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那么免税实际上就是本身属于应税范围,但是国家处于鼓励和支出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纳税主体,给了免税的政策优惠。

打开开票软件,发现税收编码列示里面,6开头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也在慢慢变化增加。

但是实际不征税的行为肯定不止这16种,那么其他的不征税行为是否能开不征税发票呢?肯定是不行的,对于不征税项目,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编码表的类来开具,不在其范围的开具收据即可。

那么不征税发票开具出来我们应该如何入账呢?以代理进口免税货物为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戊公司是一家进出口代理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公司为一科研机构代理进口免税设备一台,设备货值人民币100万,代理手续费4万元。甲公司进口设备后向科研机构开具了100万的不征税货款发票,同时开具了4万元的经纪代理费发票,开票后收到104万的款项,甲公司收到货款后直接支付给国外供应商(注:这里不考虑对外支付的汇差,如由汇差有委托方也就是科研机构承担)。

账务处理

1.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代收款项(货款)-科研机构 100万

借:应收货款-科研机构 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3.7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3万

     贷:应付账款-代收款项(货款)-外商 100万

2.收到科研机构款项

借:银行存款  104万

     贷:应收账款-代收款项(货款)-科研机构 100万

     贷::应收货款-科研机构 4万

3.支付国外供应商款项

借:应付账款-代收款项(货款)-外商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注:应付账款在实际中都是双币挂账,这里不考虑汇差。

纳税申报

但是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哪怕你开了不征税收入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

本案例中,已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的不征税发票,同时开具了一张4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在填写申报表时候,只需要申报填写4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很多小伙伴会纳闷,开了发票不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比对能通过吗?

其实《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

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所以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当然,据了解,个别地区不征税发票必须填写申报表,然后通过异常比对申报。

最后我们再说说不征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这个就要看看税前扣除凭证专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其第十条规定:

所以说,支出如果属于不征税行为本身就不是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而是是证明业务真实的其他内部凭证,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当然文件也规定了,如果税务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那可以用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这里的规定其实也就是我们不征税的16个可开具发票的情况。

但是单凭借一张不征税发票来扣除还是略显单薄,业务真实目前都讲求一个证据链,发票就是一个形式,其背后的证据链条才是关键。

比如购买充值卡获取的不征税发票,如何扣除?

对于购卡方来说,购入卡如果没有实际使用应该作为资产管理,很好理解嘛,现金变成了卡,一项资产变成了另一项资产,在没处理时候都是你的资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你看着入吧」。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借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

贷:银行存款

公司持卡消费「发放、送人」时候,不会再取得发票了,根据实际情况列支相关费用,同时附上消费相关证明材料,所谓证明材料比如部门领用签字表,赠送记录等。

借: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

很多人就觉得,你不是多此一举吗?还入到其他应收款。其实当然如果你买进来就直接送人或者消费了,直接进相关费用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买进来短期没处理呢?那就应该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处理时候,再根据使用情况结转。

这里稍微总结一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0项增值税不征税行为

一、资产重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25号)

二、社团会费: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三、会员费: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四、国家指令无偿运输服务: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五、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

六、建筑服务预收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第二条)

【提示】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及财税〔2017〕58号文件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所收到的预收款,尚未产生纳税义务(只需预缴、无需申报);

2.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所收到的预收款,即已产生纳税义务(既需预缴、还需申报)

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税〔2016〕36号)

九、出租不动产免租期: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十、财政补贴: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5号)

【备注】此前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一、发电财政补贴:对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十二、供电工程贴费。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2号)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十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

十四、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

十五、代收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十六、代垫运输费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

十七、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财税字〔1994〕026号)

十八、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十九、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

(一)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

(二)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提示】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阶段性免征或下调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十、成品油跨县市调配: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二十一、天然水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二十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的自来水: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二十三、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十四、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二十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十六、机场建设费: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财税〔2016〕36号)

二十七、证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拍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二十八、单位与员工间相互提供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

二十九、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提示】

     (一)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二)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结构性存款应区别情况处理:凡在产品说明或合约中明确约定保证本金的,属于资管产品,企业取得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属于保本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未在产品说明或合约中明确约定保证本金的,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注】结构性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结构性存款通常保证本金,相比于普通存款,结构性存款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利息与挂钩标的物的收益表现相关,因而其利息是浮动的,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三十、金融商品的非保本收益:(财税[2016]140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十一、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财税[2016]140号)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十二、保险赔付金: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三十三、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代收代付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6号)

三十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代收代付费用: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三十五、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三十六、公益性捐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三十七、销售附带赠送实物。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国税函〔2006〕1278号)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国税函〔2007〕414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国税函〔2007〕778号)

三十八、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三十九、签证费、认证费: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十、支付境外单位的考试费: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

【注】支付单位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进行扣缴,并可凭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作为扣缴(支付)单位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特别提示】

①开票:凡不征增值税收入,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税率/征收率”栏,填写“不征税”);

②申报:不征增值税收入,无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收入仍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征”和“免征”,二者对企业的影响结果相同,但性质上截然不同),应区分“不征增值税”不同收入性质,确定是否应计入企业损益和相关财务处理,并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是否应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热门问答

常见概念辨析

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税种核算时,会碰到以下几个概念:零税率、免税、免征、减征、不征税等,往往容易混淆这些概念。

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零税率的规定,我们可以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 2016 36号文中找到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与退回。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零税率会计核算系一个专门的话题,牵涉贸易性进出口企业以及生产性进出口企业。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

这个相对于零税率就没那么优惠了。比如2020年疫情期间,为减轻疫灾对纳税人带来的损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税发票举例:
发票开具过程中,以金税盘为例,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
免税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其他)      贷:主营业务收入注意,免税行为是不需要计算销项税的。当然,也有说法是需要先进行价税分离,计提销项税,后通过减免税额抵消。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个人偏向于前者,也就是无需价税分离再计入营业外收入。纳税申报:假如公司当月营业收入487889.8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3917.10元,未开票收入363972.74元」具体申报如下:

第一步,B06附表1首先填列第19栏,免税不能抵扣,不用填写B07附表2,如果取得了专票且认证了,需同时填写B07的抵扣和转出栏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栏,没有开具发票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这里也需要申报,哪怕是免税也需要如实填写,填写在未开具发票栏次。

第二步,其次填写B4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在序号2下双击添加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备案信息一致,接着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中填写487889.84元,如下图。

第三步,最后返回主表B05,在B06和B44中填写的数字会自动带入B05,核对数据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点击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就完成了。如果你公司全部都是免税业务,那说实话,申报很简单的。增值税免税规定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对于优惠内容税法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实务中由于一些纳税人对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全面导致做出错误的税务处理,从而引发涉税风险。主要风险就是核算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对于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进项税未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增值税免征

增值税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此类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政策优惠,但发票开具时,要注明税率。最典型的就是小微企业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直接开正常税率发票就行了。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公司2023年1月开票50500,不含税收入为50500/1.01=5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 5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 2月开票20200,不含税收入20200/1.01=2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0 3月开票10100,不含税收入10100/1.01=1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4月申报增值税,1-3月累计销售额50000+20000+10000=80000,按季度申报小于30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

增值税减征

增值税减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而少征,具体或者是先征后返,或者是直接减征,会计处理跟增值税免征基本一样,当然,应交税费的会计科目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略有不同。

4.1 直接减征

例如:企业处理未曾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可以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

丙公司处置的叉车原值10万,累计折旧9.5万,处置变卖收入0.2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一张含税价20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3%。

填写申报表

1、填写附表一,按照开具的金额和税额填写附表一,由于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到开具其他发票第11栏。

2、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这里的减税性质名称选择的是财税[2014]57号,抵减税额为19.42,3%征收率减按2%征收,享受的减征额为

(2000/1.03)*0.01=19.42

3、填写主表,将19.42同时填写入主表的第23行。

账务处理,企业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借:累计折旧 9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第二,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41.75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8.25

第三、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借:资产处置损益 3058.25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8.25

第四、减免税部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9.42

     贷:其他收益 19.42

第五、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8.83

     贷:银行存款38.83

38.83=2000/1.03*0.02,实际就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政策依据: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或营业外支出。

4.2 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

丁公司是一家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公司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9年2月,公司销售情况如下,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分别为157158.08、18793.10,其他销售额为1024.14。

我们知道,按照财税[2011]100号政策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是用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得出。

而这里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是不包括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只有软件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所以,在填写2月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我们就根据销售情况,分别填写一般计税和即征即退的部分,分别列示。

先填写附表一,因为是2019年2月份的销售,所以这里还是16%的申报表格式,我们把总的销售额填写上,即征即退在附表一是其中项目,所以讲嵌入式软件部分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到即征即退栏次去。也就是下图中的第6行。

附表1填写完成后,主表会自动讲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分别列示。

然后我们再看进项税,进项税附表二是不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虽然不分,但是我们在日常核算中需要清楚的知道那些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那些是一般项目的进项税,虽然附表二是全部填写在一起,但是主表上我们需要分开填列,只有这样才能单独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丁公司2月当期共取得685.79的进项税,其中属于即征即退项目的35.79,其他项目650。

附表二填写的时候,只能将全部的进项税填写在一起

而在填写主表时候,我们需要手工讲两部分分开填写。

最后,我们就可以分别算出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应纳税额。

实际当期上交税金就是把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相加上交。

那么我们在计算退税额时候就只能采用即征即退栏目的数据。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所以,丁公司2月可以退税8879.44。

其实即征即退的核心就在于纳税人需要准确的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税、进项,应纳税额,正常填写申报表申报后,然后再计算应退税额,进项申请退税。

销售部分划分还是相对容易,我们可以分开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而进项部分,能够区分当然最好,如果不能区分,我们可以采取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做账这块,日常核算我们正常记账即可,可以增加辅助项目,从核算上就把即征即退的项目分开。

然后实际发生退税,根据政策计提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8879.44

     贷:其他收益 8879.44

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8879.44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8879.44

增值税不征税

全面营改增实现了全行业、产业的全覆盖,但是并非全部业务都覆盖了,有些业务还是属于不征税范围的,比如股权转让(不含股票)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但是实际上,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止上述情况。

免税的业务呢和不征税就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说不征税天然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那么免税实际上就是本身属于应税范围,但是国家处于鼓励和支出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纳税主体,给了免税的政策优惠。

打开开票软件,发现税收编码列示里面,6开头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也在慢慢变化增加。

但是实际不征税的行为肯定不止这16种,那么其他的不征税行为是否能开不征税发票呢?肯定是不行的,对于不征税项目,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编码表的类来开具,不在其范围的开具收据即可。

那么不征税发票开具出来我们应该如何入账呢?以代理进口免税货物为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戊公司是一家进出口代理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公司为一科研机构代理进口免税设备一台,设备货值人民币100万,代理手续费4万元。甲公司进口设备后向科研机构开具了100万的不征税货款发票,同时开具了4万元的经纪代理费发票,开票后收到104万的款项,甲公司收到货款后直接支付给国外供应商(注:这里不考虑对外支付的汇差,如由汇差有委托方也就是科研机构承担)。

账务处理

1.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代收款项(货款)-科研机构 100万

借:应收货款-科研机构 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3.7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3万

     贷:应付账款-代收款项(货款)-外商 100万

2.收到科研机构款项

借:银行存款  104万

     贷:应收账款-代收款项(货款)-科研机构 100万

     贷::应收货款-科研机构 4万

3.支付国外供应商款项

借:应付账款-代收款项(货款)-外商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注:应付账款在实际中都是双币挂账,这里不考虑汇差。

纳税申报

但是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哪怕你开了不征税收入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

本案例中,已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的不征税发票,同时开具了一张4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在填写申报表时候,只需要申报填写4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很多小伙伴会纳闷,开了发票不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比对能通过吗?

其实《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

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所以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当然,据了解,个别地区不征税发票必须填写申报表,然后通过异常比对申报。

最后我们再说说不征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这个就要看看税前扣除凭证专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其第十条规定:

所以说,支出如果属于不征税行为本身就不是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而是是证明业务真实的其他内部凭证,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当然文件也规定了,如果税务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那可以用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这里的规定其实也就是我们不征税的16个可开具发票的情况。

但是单凭借一张不征税发票来扣除还是略显单薄,业务真实目前都讲求一个证据链,发票就是一个形式,其背后的证据链条才是关键。

比如购买充值卡获取的不征税发票,如何扣除?

对于购卡方来说,购入卡如果没有实际使用应该作为资产管理,很好理解嘛,现金变成了卡,一项资产变成了另一项资产,在没处理时候都是你的资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你看着入吧」。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借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

贷:银行存款

公司持卡消费「发放、送人」时候,不会再取得发票了,根据实际情况列支相关费用,同时附上消费相关证明材料,所谓证明材料比如部门领用签字表,赠送记录等。

借: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

很多人就觉得,你不是多此一举吗?还入到其他应收款。其实当然如果你买进来就直接送人或者消费了,直接进相关费用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买进来短期没处理呢?那就应该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处理时候,再根据使用情况结转。

这里稍微总结一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0项增值税不征税行为

一、资产重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25号)

二、社团会费: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三、会员费: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四、国家指令无偿运输服务: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

五、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

六、建筑服务预收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第二条)

【提示】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及财税〔2017〕58号文件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所收到的预收款,尚未产生纳税义务(只需预缴、无需申报);

2.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所收到的预收款,即已产生纳税义务(既需预缴、还需申报)

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税〔2016〕36号)

九、出租不动产免租期: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十、财政补贴: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5号)

【备注】此前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一、发电财政补贴:对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十二、供电工程贴费。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2号)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十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

十四、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

十五、代收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十六、代垫运输费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

十七、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财税字〔1994〕026号)

十八、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十九、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

(一)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

(二)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提示】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阶段性免征或下调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十、成品油跨县市调配: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二十一、天然水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二十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的自来水: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二十三、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十四、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二十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十六、机场建设费: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财税〔2016〕36号)

二十七、证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拍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二十八、单位与员工间相互提供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

二十九、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提示】

     (一)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二)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结构性存款应区别情况处理:凡在产品说明或合约中明确约定保证本金的,属于资管产品,企业取得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属于保本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未在产品说明或合约中明确约定保证本金的,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注】结构性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结构性存款通常保证本金,相比于普通存款,结构性存款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利息与挂钩标的物的收益表现相关,因而其利息是浮动的,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三十、金融商品的非保本收益:(财税[2016]140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十一、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财税[2016]140号)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十二、保险赔付金: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三十三、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代收代付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6号)

三十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代收代付费用: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三十五、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三十六、公益性捐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三十七、销售附带赠送实物。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国税函〔2006〕1278号)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国税函〔2007〕414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国税函〔2007〕778号)

三十八、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三十九、签证费、认证费: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十、支付境外单位的考试费: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

【注】支付单位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进行扣缴,并可凭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作为扣缴(支付)单位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特别提示】

①开票:凡不征增值税收入,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税率/征收率”栏,填写“不征税”);

②申报:不征增值税收入,无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收入仍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征”和“免征”,二者对企业的影响结果相同,但性质上截然不同),应区分“不征增值税”不同收入性质,确定是否应计入企业损益和相关财务处理,并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是否应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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